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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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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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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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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