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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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 发布时间:2016-12-21 17:1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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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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