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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收取受援人财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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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司法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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