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星期五
  • 登录|注册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责任清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发布时间:2016-12-22 16:4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 字体【      】
<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县住建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