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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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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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