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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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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