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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发布时间:2016-12-22 16:47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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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县住建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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