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责任清单
分享到:
对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且拒不停业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53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的,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