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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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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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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