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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填埋山塘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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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填埋山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对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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