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星期五
  • 登录|注册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责任清单
采矿权争议处理
  • 发布时间:2016-12-21 17:1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 字体【      】
<
类别行政裁决
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