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
| 流程图 |
| ||
| 备注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
| 流程图 |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