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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单位违规、超范围、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或违规转包、分包检测业务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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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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