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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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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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