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的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项目名称为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第一期)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潇水大桥南花坛以南,滨江明珠以北(周兰花门面延伸至东至沿江路),东接沿江路,西临紫金北路,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附属物。以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第一期)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时间
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1月21日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征求意见。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6年10月22日—2017年1月22日。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双牌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590号令)、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双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发[2016]12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
(二)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县政府审批;
(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30日);
(四)依规作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修改《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六)签订补偿协议;
(七)少数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作出
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十)房屋征收与补偿并拆除房屋后,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入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l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l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入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征收补偿和补助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产权置换后补偿补助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后上浮5%给予补助。(3)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 的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潢、移植的果树苗木等不得评估补偿。
2、征收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3、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或每套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4、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并参照被征收人纳税情况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费按三个月计算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置换方式的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
(三)产权置换。
1、置换面积的确定。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合法门面、住宅等建筑面积内实行比例置换。现有门面加第一层临街(G207国道东边)住房以房产测绘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按征1换1置换门面建筑面积。新建门面长(深)和宽度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相互补差。住房(砖混)按征1换1.2;地下室(砖混)层高2.2m(含2.2m)以上按征1换1,2.2m以下每10cm内按征1换0.9,20cm内征l换0.8,以此类推;砖木结构房屋按征l换0.8执行。产权按比例置换面积后,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相互补差。
2、置换办法。(1)置换房选择在本项目土地范围内规划建设高层小区,提供给被征收人置换。(2)按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先后顺序自由选择楼层和房号,置换房屋(含商铺层)从第6层至第22层实行安置。(3)置换门面按紫金北路顺时针(从南至北)方向摇号选择置换。(4)项目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户型依据规划要求,设计方案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确定。
3、非公益性事业房屋附属物补偿。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4、过渡期限及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每户每月按800元给予补助。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l00%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八、奖励
(一)货币补偿
1、支持建设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4000元奖励。
2、维持原状奖。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给予每户6000元奖励。
3、签约奖。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主房面积80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
4、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搬迁并交房的,按80元/m2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奖。
5、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 搬迁的同单元 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6000元;在规定时间 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栋被征收人每户再奖励60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成完成搬迁的同一小区被征收人每户再奖励6000元。
(二)产权置换
1、支持建设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
2、维持原状奖。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3、签约奖。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主房面积70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
4、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搬迁并交房的,按70元/m2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奖。
5、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 搬迁的同单元 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 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栋被征收人每户再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成完成搬迁的同一小区被征收人每户再奖励5000元。
九、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4]2号、双政发[2016]12号文件执行。
十、房屋置换程序
(一)公布置换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小区房地点及房型。
(二)选房办法。征收部门统一组织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同户型面积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三)置换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产权置换房为项目区内统一建设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调换房时结算房款差价。
十一、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入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十二、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当事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协议签订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入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后、选择产权置换的在办理完产权置换房屋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房屋征收部门,有关部门及时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土地使用权证由国土部门同时收回。
十三、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入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五、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办理了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开户的,产权置换后,由征收人办理开户、转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六、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丰富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七、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八、附则
(一)严格依法征收、依律办事、依政策补偿安置。
(二)真正实现征收补偿安置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阳光征收,达到和谐征收的目的。
(三)任何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为征收意见稿,征求意见日期为30日(2016年10月21日-11月21日)。
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