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公报
◎本刊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编 辑 委 员 会
顾 问:蔡富强、李华林
主 任:杨丽军
副主任:周振文
委 员:唐耀东、蒋 波、杨 迪、袁 湘、何 滨、蒋 健
编 辑:刘亚玲、曾淑娟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第7-8期
目 录
【县人民政府文件】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牌县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政发〔2023〕6号SPDR-2023-00004)……………………1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双政函〔2023〕71号SPDR-2023-00003)……………………7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政办发〔2023〕9号SPDR-2023-01004)…………………9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双政办发〔2023〕11号SPDR-2023-01005)………………16
【人事任免文件】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何凌云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双政人〔2023〕9号)…………………………………………28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邓仕雄刘兴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双政人〔2023〕10号)………………………………………29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
双政发〔2023〕6号
SPDR-2023-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
《双牌县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双牌县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双牌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2〕22号)和《永州市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永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双牌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中心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能,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分级负责的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持续做好“6小时预报、3小时预警、1小时叫应”的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多部门快速响应、高效联动机制。完善气象、应急、水利、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研判机制,强化信息共享。编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与责任人名录库,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现各级各部门相关应急预案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衔接配套。依法做好重大规划、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等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化重大工程建设气象服务保障。定期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实施“网格+气象”行动,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镇(管理局)等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文化基地建设,将气象科普工作纳入综合科普体系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快推进涉灾部门预警信息对接,确保相互衔接、运行稳定、快速发布。统筹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发布规程,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制度,实现与新闻媒体、“村村响”和应急广播体系、通信运营企业等有机联动。开展靶向发布气象系统建设,强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精准靶向发布能力,提升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性、精准度和覆盖面。建立健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叫应”机制,推动预警信息发布到村到户到人。(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二、切实提升气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
(三)提升气象服务乡村振兴的支撑能力和水平。构建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发展适应质量兴农、品牌强农的新型农业气象服务,做好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服务与品牌宣传,打造双牌农产品亮丽名片。突出虎爪姜和高山茶叶、水稻等特色农业气象服务,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资源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农业干旱、冰雹灾害评估与区划。建立烤烟农田小气候观测站。探索建设智慧农业服务基地。大力推进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雷电灾害防治体系,健全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四)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气象支撑。深入实施“中国天然氧吧+”赋能行动,持续擦亮“国家避暑旅游目的地”金字招牌,打造气象公园、气候宜居城市等气候生态品牌,助力全域旅游,促进气候康养产业发展。加强在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服务重大活动等方面的气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县文旅广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五)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增强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平台科学作业指挥能力。建设1~3个标准化炮点。全面更新改造车载火箭系统,继续推进人影烟炉建设。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领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三、持续增强气象基础建设能力
(六)实施气象精密监测工程。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升级改造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22〕19号)要求,升级改造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2025年前全面完成我县现有的17个区域自动气象监测设备4要素以上改造,在监测盲区新增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配备一套便携式自动气象站,用于应急移动式观测。继续推进“道安监管云”交通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加密国省干道重要影响路段观测布局,完成我县交通气象站指标建设任务。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气象观测活动,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七)实施气象精准预报预警工程。大力发展精细化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气候预测预估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技术,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流域区域洪涝、森林火灾、干旱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实现智能网格预报“一张网”,完善“631”暴雨递进式预警服务,进一步提高预报准确率、预警提前量和靶向发布精准度。(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八)实施气象台站能力提升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在气象台站搬迁中保障建设用地及建设经费。结合气象综合业务技术发展需要,对设施老旧的业务平台进行配套设施改造,提升气象台站的设施水平和质量,增强新型气象观测装备、信息化设备的承载和应用能力。(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四、全面强化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气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解决资金、用地保障等关键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部门间协调会议,落实落细部门合作各项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十)加强法治建设。贯彻实施《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严格执行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加强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加强投入保障。加强对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气象领域科学研究和科研项目建设、现代化装备升级迭代及运行维护等的投入。落实气象事业发展所需人员、公用、项目经费,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清单,确定项目资金需求,落实资金来源。落实气象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待遇政策,按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双政函〔2023〕71号
SPDR-2023-00003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类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全县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电网、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
四、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出售、收购候鸟等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候鸟等野生动物时,应及时向林业、公安部门报告。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权利,对举报违法行为线索查实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举报电话:双牌县林业局0746-7722405,双牌县公安局110。
七、县林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网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全面加强监管,认真履职,查处非法猎捕 、收购、运输、出售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政办发〔2023〕9号
SPDR-2023-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相关单位:
《双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抓好我县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启动实施新一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享受补贴的农民或集体要做到耕地不撂荒,耕地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范围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和上一年度实际种植的双季稻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以前未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整户消亡的不再享受补贴。存在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范围内情况的,应在确权耕地面积基础上予以核减。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用于对双季稻生产的补贴,双季稻生产是指一年中同一块田内种早稻+晚稻,烟稻、蔬稻等轮作模式不属于双季稻。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参照已确权颁证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情形。
三、补贴程序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等一要组织农户自愿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申报表》,并签字确认。二要如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村汇总表》并签字盖章后在村民委员会等公开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有异议的核查修正后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以核实面积为准,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乡镇(管理局)核实汇总后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乡镇汇总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乡镇(管理局)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面积确认。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乡镇(管理局)上报的补贴面积。抽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参与,按负面清单总面积的30%进行抽查,面积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数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资金发放。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当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采集、审核、汇总、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在省总体方案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并保持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
(二)严格资金监管。县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工作节点按时完成。各行政村在当年的6月6日前完成面积申报及公示;乡镇(管理局)在当年的6月16日前完成专班抽查和面积确认,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乡镇汇总表》纸质档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乡镇汇总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乡镇汇总表》的电子档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县里组织抽查组于当年的6月26日前完成面积公示和专项抽查,并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核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测算补贴金额,根据补贴金额、时间节点等,确保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双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双政办发〔2023〕6号)同时废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双政办发〔2023〕11号
SPDR-2023-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相关单位:
《双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管理规定、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内部执行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主管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事项的,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制定主体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针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管理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以及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属于国家秘密的条件;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全面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职责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协调。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第十三条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听证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听证代表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众代表。起草单位应当在听证会召开10日前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资料。
起草单位应当形成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并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 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可以征求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后由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制定依据;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开展听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供听证、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资料;
(八)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供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起草单位应当在不迟于提交会议审议前10个工作日将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核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定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后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参照第一款规定报送本部门办公机构和审核机构。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协助。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确保审核质量。除下列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紧急情形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协助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程序缺失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送审稿的个别规定不合法的,逐项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相应修改或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提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印发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号后,由制定机关印发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注重实效和可操作性,严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
第二十六条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三统一”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编号;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监督制度:
(一)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于公布之日起由县司法行政部门15日内、30日内分别报市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各1份。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三统一”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告知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告知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负责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审查的部门法制机构提请本部门撤销该文件。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组织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原文件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效力实行动态管理。情况发生变化影响文件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确认无效或者废止。
修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确认无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及部门法制机构可以分别就本级政府、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15号)已失效。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何凌云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双政人〔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县委双委干〔2023〕54号、双委干〔2023〕56号、双委干〔2023〕62号文件通知,下列同志任职试用期已满,经县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同意:
何凌云同志任县二中校长;
何有上同志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胡世亚同志任县公安局阳明山派出所所长;
禹水同志任县公安局上梧江派出所所长;
张斌同志任县教育局总督学。
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计算。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邓仕雄刘兴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双政人〔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县委双委干〔2023〕67号文件通知,下列同志任职试用期已满,经县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同意:
邓仕雄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总经济师;
刘兴辉同志任打鼓坪林场副场长。
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计算。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