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市监案处字〔2021〕99号
当事人: 双牌县娇兰佳人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3MA4P9EQF2K
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紫金中路鸿宇世纪广场1031号
经营者:曾小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查,2021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局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化妆品店化妆品营业大厅内柜台上有供直接销售、使用的下列化妆品:(一)雅芮 新能真皙美白隔离霜,净含量:35g,上海卓多姿中信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07,使用方法:于护肤后取适量均匀涂抹于整个脸部。可作为底妆使用,使粉饼的上妆效果更加亮丽持久,现场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二)婷美 美肌净彻润颜卸妆水,净含量:300ml,广州市娇兰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10,执行标准:Q/JLHZ 28,限期使用日期:20210510,批号:B7OP2480,现场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三)植酵紧弹眼霜,净含量:20g,批号HH91,限期使用日期:20210829,欢迎使用,请拿瓶身,现场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
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产品扣押至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相关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雅芮 新能真皙美白隔离霜”购进价格为:45.75元/瓶,因该产品用于店铺活动引流,其销售价格为:55元/2瓶,即为27.5元/瓶;“婷美 美肌净彻润颜卸妆水”购进价格为:21.73元/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植酵紧弹眼霜”购进价格为:89.7元/瓶,销售价格为:103元/瓶,因当事人购进票据无法提供,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化妆品购进日期不详。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存放于营业大厅内柜台,用于其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给消费者涂抹试用。
货值金额:27.5+35+103=165.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及委托事项。
证据组二: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4张及现场扣押的化妆品“雅芮 新能真皙美白隔离霜、婷美 美肌净彻润颜卸妆水、植酵紧弹眼霜”各1瓶,证明该上述涉案化妆品为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
证据组三: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化妆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和中心城区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1份及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提交的《关于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化妆品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组四: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 “雅芮 新能真皙美白隔离霜”销售价格为:27.5元/瓶,“婷美 美肌净彻润颜卸妆水”销售价格为:35元/瓶,“植酵紧弹眼霜”销售价格为:103元/瓶,货值金额为:27.5+35+103=165.5元。
证据组五: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向我局提交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重点风险自查整改表》1份、2021年10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及2021年10月13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及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义务。
2021年11月26日,本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双)市监听告字〔2021〕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经营、储存、管理中存在失当和疏漏,导致该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存放于大厅用于消费者的涂抹试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及《化妆品整改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雅芮 新能真皙美白隔离霜1瓶、婷美 美肌净彻润颜卸妆水1瓶、植酵紧弹眼霜1瓶;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43000000003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账号:430016000710500004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账号:187549010400036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