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市监案处字〔2021〕75号
当事人: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双牌新农村连锁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MA4TORAX8R
住所(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桂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查,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双牌新农村连锁分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药店冰箱合格品区存放有在销售的药品“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药品名称】通用名称: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规格:300IU/3ml/支(笔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33107,产品批号:2018124832,生产日期:2018.12,有效期至:2021.05,生产企业: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99号,现场数量:3支。上述产品已超过有效期。
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产品扣押至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3日,本局依法对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相关笔录。
由于案情复杂,2021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对实施强制措施的上述产品予以延长扣押期限,并对当事人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5月14日从湖南钰丹药业公司购进该涉案药品“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购进数量为3盒,购进价格为:69元/盒,剩余3盒,销售价格为148元/盒,该药品购进后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为:3盒×148元/盒=44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及委托事项。
证据组二: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2张、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扣押的该药品,证明该涉案药品“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为超过有效期的劣药。
证据组三: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张、2020年8月5日对受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购进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5日扣押的药品“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四: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23日对受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涉案货值金额为:3盒×148元/盒=444元,无违法所得。
2021年9月15日,本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处告字〔202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要求,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导致本案中所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放置于合格品区销售,在储存、管理药品的环节存在失当和疏漏,有销售的意图和销售的准备,存在将过期的药品销售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对药店及时整改,于2021年8月26日提交了《药店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劣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3盒;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43000000003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账号:430016000710500004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账号:1875490104000367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