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4-26561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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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 防火 禁火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函〔2024〕44号 |
SPDR-2024-00002 双政函〔2024〕44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实行森林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内及林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乱丢烟头、野炊、烧蜂窝;严禁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按程序报批。
四、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双牌县森林火警电话:0746-7723193或119。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