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0-19272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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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统一登记号: | SPDR—2020—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函〔2020〕45号 |
SPDR—2020—00003 双政函〔2020〕45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8m-1;格林曼黑度级数≤1,或不能有可见烟),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履带吊车、柴油装卸机械、水泵、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本通告所指禁用区范围为东面以潇水路、永水路为界,南面以城南加油站、县中医医院为界,西面以永山公园为界,北面以潇水大桥为界。
三、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范围限制。
四、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可在禁用区使用。
五、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实施编码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