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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30009/2021-20360 发文日期: 2021-04-21 发布机构: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双牌县民政局双牌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统一登记号: SPDR-2021-09001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双民发〔2021〕10号
双牌县民政局双牌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 2021-04-23 10:40
  • 来源: 双牌县民政局
  • 发布机构: 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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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管理局)民政办、财政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县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但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水平偏低或过高、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基层经办能力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湖南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永州市民政局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民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持有本县户籍的对象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非本县户籍的外来人员,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取得居住证(暂住证)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3.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原则上不予救助:

(1)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超过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除外)

(2)不授权、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或提供虚假证明或现场的;

(3)因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业不就、好逸恶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

(5)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

(6)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切实优化审批程序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及时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1.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管理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管理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补足“先行救助”金额不足部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2.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抽查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1)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4)乡镇(管理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镇(管理局)救助办结存档,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需经乡镇(管理局)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管理局)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临时救助审批后,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村(社区)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委托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每月要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对象花名册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不超过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1.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急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2.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五类人群,根据支出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当月城市低保的6倍。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通过县政府“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运用好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行“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增强救助效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五)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

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强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要按季度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审批,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民政部门重点工作评估内容,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上因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同时,要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要联系公安部门给予相关教育和处罚。县财政、民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全县临时救助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级民政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审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检查。

(三)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管理局)根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对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辖区乡镇人口基数和贫困程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管理局)财政专户预拨,用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工作。

(四)不断完善和推进“救急难”工作。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双牌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双政发[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双牌县民政局双牌县财政局

                                 2021421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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