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0-18845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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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双牌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扶领发[2019]23号 |
双扶领发[2019]23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相关单位:
《双牌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双牌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双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31日
双牌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指我县收到的中央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扶贫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成立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和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永州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城发集团、县旅发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和资金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担任,资金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长担任。
县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全县脱贫攻坚总体发展思路,确定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协调有关扶贫部门之间关系,解决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考核。
县项目办职责:负责协调督促扶贫后盾单位和乡镇政府制定各村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牵头组织申报扶贫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乡镇、按类型汇总年度扶贫项目;负责建立健全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提出涉农项目整合意见;督促协调行业部门和各乡镇实施项目;会同县资金办、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
县资金办职责:年初根据上年县扶贫资金规模和当年扶贫政策异动,测算全县资金规模,报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协助县项目办召开联席会议,落实项目资金计划任务到行业扶贫部门或乡镇,负责审核全县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及各部门项目计划中扶贫资金投向使用的合规性,防止扶贫资金超范围支出;协助相关行业扶贫部门按申报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督促县扶贫办及行业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拨付资金;会同监察局、审计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对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乡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指导有关项目行业扶贫部门完成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
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核乡镇(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规划设计、监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项目报帐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相关文件、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备查;按县财政局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下达的指标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项目乡镇政府职责:做好用地调整、群众动员及其他相关工作;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项目情况汇总并按时上报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村级申报、实施的项目与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契合度,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项目所在村组、驻村帮扶工作队职责:组建项目监督小组,由村民代表集体推荐3-5名德高望重、公正廉洁的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对选择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和“五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方面:
(一)产业发展用于特色种植业、健康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电商冷链物流业、农业生产服务业、农村公共服务业、“扶贫车间”式加工业;
(二)基础设施用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新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农村危旧房改造及易地扶贫搬迁等补助;
(四)县级脱贫攻坚规划明确的其他需求。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购买和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项目报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凭据:
(一)研究项目申报的村级四议两公开或村支两委会议资料及图片;
(二)项目承包合同及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单。经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工作队、项目村、施工方共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相关单位盖章;
(四)10万元以下项目的结算资料、竣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五)属财政评审范围10万—20万元项目的提供结算评审资料,20万元以上项目的提供预(结)算评审资料,属政府采购的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六)工程款结算说明。村委会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表》,写清自筹及其他部门资金来源及报账情况,村组干部、建设方、驻村工作队长签字,村委会盖章;
(七)拨款申请单。由项目实施单位如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拨款金额、项目责任人、收条等内容;
(八)完税凭证、领款凭单等合法原始凭证;
(九)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的照片等;
(十)项目资金计划公示图片及项目完工公示图片。
第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前,应先将项目明细支出凭证报村项目监督小组初审签章认可后,填制并附已通过初审的全部支出原始凭证、工程预决算表、项目合同书、招投标文书、工程监理报告、项目支出明细表、项目施工前后对比图片等相关资料,再到项目主管部门报帐,并将复印件中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同时入村级财务帐。
(二)县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签署意见,提出项目资金拨款建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项目资金直拨项目实施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者。
(三)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资金,原则上按照“扶贫补贴明白卡”标注的,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八条 对以下情况,县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没有通过联合验收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五)项目未按规定列入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
第九条 超过二年的结转结余统筹整合资金,收回县财政,由县里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产业政策和重点投入方向,确定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县项目办牵头,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行业部门复审、县审定”的程序和“县、乡、村”三级公示的规定建设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并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定期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规划实行村级选项申报,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核、公示等工作,报县项目办、县资金办审核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加快项目下达。县项目办应会同县资金办、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分批将项目计划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确保项目尽快启动。对项目计划下达慢、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三条 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财政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各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县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向县项目办或下达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中心负责项目的预决算评审,实行限期办结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招投标、施工建设、申请工程完工验收、竣工决算报账等。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及时完工,发挥效益;对已安排未开工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开工。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政府、驻村工作队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当场出具竣工验收书,财政和扶贫等部门组织抽查。
扶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要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将作为扶贫工作队年度扶贫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分别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库、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含调整方案)及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等在县政府网站公告公示;各行业部门负责各自管理项目的公告公示,公示时间分计划公示和完成情况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督促项目实施乡镇、村在乡镇、村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具体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遵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扶办联【2018】1号文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扶贫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纪委监委、县审计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预算及相关业务股室要及时将涉农资金指标信息报送县财政局农财股,由农业股汇总后报送县领导小组和县项目办。
第二十一条 县资金办根据扶贫资金的类别名称、指标文号等资料,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台账,定期报送县领导小组和县项目办,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资金实际调整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压实项目主管部门责任或行业部门责任,县资金办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项目资金指标计划分批下达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申请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报告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账,专门核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县项目办、县资金办报送统筹整合和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收支情况表等。
第九章 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跟踪问效,对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目标管理。
(一)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在扶贫项目申报时,科学合理设定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在资金下达时向财政、扶贫部门进行申报,并将申报内容在财政扶贫动态监控系统中进行填报。财政、扶贫部门应加强对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扶贫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绩效目标审定后经财政部门随预算一同批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
(二)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值实现偏差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扶贫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并向财政部门上报自评报告。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项目办、县资金办、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归还已拨资金,同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挥霍、浪费、挪用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县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回扶贫资金,并由县政府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其它违反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比照上款,视情况依法追究法纪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贫困县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商县级相关部门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