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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消防救援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发布时间:2026-04-03 11:14
  • 来源: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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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涉企行政检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三)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五)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复查;

(六)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七)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八)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现场核查;

(九)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十)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十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十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检查;

(十四)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十五)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十六)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十七)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检查;

(十八)养老机构专项抽查;

(十九)小型餐饮场所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二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二十一)日常专项抽查;

(二十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专项抽查。

三、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查询渠道

单位、群众可通过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http://www.hn119.gov.cn/)查询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年度计划分月实施,每月应通过“永州消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上月检查结果和本月检查计划。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双随机”重点监管。

(二)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前,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扫码入企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全过程记录执法行为。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2026331

附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2026 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或抽

查对象(含范

围、数量或比

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类型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检查开展检查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2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是 建议修改为 ,牵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配合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3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4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表中注明。

被举报单位

针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5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复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依程序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单位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6

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7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span>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8

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现场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9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 ⠂ ⠂ ⠂ ⠂ ⠂ ⠂ ⠂ ⠂ ⠂༯span>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10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活动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span>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重点检查

1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现场进行检查。

申请补贴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全年(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13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一般检查

14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4号)

抽取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住宅小区的1%进行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检查。

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否按要求管理、设置、停放、充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两电整治专班”

是,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应急、住建、发改、市监、工信等部门

专项检查

15

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25〕3号)

抽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冷库、冰雪场馆各5%进行检查。

场所和作业现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要求,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后确定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是,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应急、住建、发改、市监、工信等部门

专项检查

16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2号)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后确定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是,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应急、住建、发改、市监、工信等部门

重点检查

17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检查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消防安全子方案的通知》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期间,每年抽取不超过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养老服务机构、文博建筑、储能电站、剧本娱乐、电竞酒店、餐饮场所总数的10%进行现场检查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消防技术标准

全年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是,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单位:市、县(市区)住建等部门

专项检查

18

养老机构专项抽查

《国家消防救援局 民政部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消防〔2025〕41号)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对养老服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全年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专项检查

19

小型餐饮场所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5〕3号) 、永州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永应安办函〔2025〕171号)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对申请投入使用、营业的小型餐饮场所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小型餐饮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全年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专项检查

20

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安发〔2025〕13号)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对全县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管控重大火灾风险、着力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1-2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专项检查

21

日常专项抽查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质效的通知》(湘消发〔2025〕37号)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多合一”门店、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老旧高层建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维修门店、废品收购站、仓储物流场所(快递网点)、群租房、托管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农村团宅(大屋场)、宾馆饭店、医养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牌县消防救援局

专项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具体条、款、项、目;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列为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勿扰检查

4.“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抽查对象具体范围、数量或者比例,并在备注栏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检查事项类型填写重点检查事项或者一般检查事项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审批 15 日内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7.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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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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