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文卫东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双政发〔2016〕15号
文卫东,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大专文化,平福头林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人(中级工),岗位工资1200元,薪级工资838元,绩效工资1693元,工资总额3731元。2016年3月,文卫东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3月3日,文卫东因贩卖毒品罪,被双牌县人民法院以(2015)双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文卫东不服,于2016年3月15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3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湘11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双牌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文卫东开除公职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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