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地税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地税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流程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