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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涉林证件、文件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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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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