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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