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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5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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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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