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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27
  • 来源: 县委编办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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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卫计委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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