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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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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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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