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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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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地税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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