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转包检测业务的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