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
流程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