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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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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环保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监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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