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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港航事业规费滞纳金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31
  • 来源: 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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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六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四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1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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