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1.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2.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3.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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