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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7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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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地税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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