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