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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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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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