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