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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16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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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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