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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6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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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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