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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