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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路面障碍、恢复原状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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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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