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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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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19号主席令)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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