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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