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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2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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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地税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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