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者职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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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者职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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