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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初级加工不符合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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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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