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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35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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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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