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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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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公安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09月04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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