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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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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环保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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