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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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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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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