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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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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房产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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