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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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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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