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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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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公安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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